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9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審判中被告委任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得委任代理人
B最重本刑為拘役之案件,被告得委任代理人
C被告向法官聲請委任代理人,經法官同意,得委任代理人正確答案
D被告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得命被告到場
C正確答案
刑訴第36條:專科罰金或最重本刑拘役、罰金案件,被告得委任代理人,毋須法官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委任代理人是法律直接賦予被告的權利,只限於刑訴第36條所列輕罪案件,不是「聲請法官同意」就能委任。法官也沒有核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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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第36條:專科罰金或最重本刑拘役、罰金案件,被告得委任代理人,毋須法官同意。
看到「經法官同意」就該警覺——委任代理人是被告的權利,不是法官恩准的。
逐選項分析
A✕
專科罰金案件(如純罰金罪),刑訴第36條明定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無須親自出庭。敘述正確。
B✕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依刑訴第36條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輕罪才有此便利。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委任代理人是法律直接賦予被告的權利,只限於刑訴第36條所列輕罪案件,不是「聲請法官同意」就能委任。法官也沒有核准權。
D✕
即便被告得委任代理人,法院若認有必要(如查明犯罪事實、當庭對質),仍得命被告本人到場。刑訴第36條但書明定。
刑訴被告委任代理人 vs 親自到場
| 案件類型 | 得否委任代理人 | 法源 | 備註 |
|---|
| 專科罰金 | 可 | 刑訴§36 | 法院仍得命到場 |
| 最重本刑拘役或罰金 | 可 | 刑訴§36 | 屬輕罪 |
| 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 | 不可 | — | 須親自到庭 |
| 自訴案件(自訴人) | 應委任律師 | 刑訴§37 | 強制律師代理 |
C 選項偷加「經法官同意」四個字,把法定權利偽裝成法官裁量事項。刑訴第36條是只要案件符合(專科罰金或最重本刑拘役),被告直接可委任,無須聲請許可。命題常用這種「多加一個條件」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