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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2單選題

甲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委託乙(住所地為高雄市)管理,並將所有權狀交予乙,嗣經伊終止該委託契約,乙拒不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起訴請求乙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高雄地院以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為由,依職權裁定移送臺北地院。甲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下列何者正確?

A本件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管轄
B本件因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管轄
C本件因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管轄,高雄地院將本件訴訟依職權移轉管轄,並無違誤
D抗告法院如以高雄地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為由,廢棄原裁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請求返還「所有權狀」屬動產返還請求,適用「以原就被」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且因權狀價值極低,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為什麼答案是 D

高雄地院有管轄權,抗告法院廢棄移送裁定正確。又因請求返還權狀之訴訟標的價額僅為補發規費(極低),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對此類事件之第二審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考點:不動產專屬管轄考點:動產返還請求考點:以原就被原則考點:不得再抗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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