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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510單選題

甲、乙為高中同學,均未滿18歲,於班級群組中,以不堪入目之文字相互攻擊,甲以其名譽權受損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及其父丙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下稱A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可於A訴訟中,對甲及其母丁提起反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甲、丁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80萬元正確答案
B乙、丙委由律師具狀否認乙有侵害甲名譽之情事,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甲之律師則於該次期日當庭以言詞向法院表示撤回A訴訟,當日即生撤回A訴訟之效力
CA訴訟如經合法撤回,乙、丙所提之合法反訴亦因而失其效力
DA訴訟如經合法撤回,甲及其母丁不得再對乙、丙提起同一訴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反訴主體之目的性擴張、訴之撤回效力及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最高法院112年度臺抗字第913號民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9條所定反訴主體應採目的性擴張,本訴被告於必要時,得將與本訴原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列為反訴共同被告。甲為未成年人,其母丁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負連帶賠償責任,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故乙、丙可於本訴中對甲、丁提起反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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