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經該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送達甲後,書記官發現判決誤載為不得上訴,即處分更正後重新送達判決與甲,甲收受該更正之判決後,即以掛號郵件方式,寄出上訴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受該上訴狀後,轉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更正後之判決再為送達與甲之日,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B應以甲交付郵局寄出上訴狀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C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D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