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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18單選題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經該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送達甲後,書記官發現判決誤載為不得上訴,即處分更正後重新送達判決與甲,甲收受該更正之判決後,即以掛號郵件方式,寄出上訴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受該上訴狀後,轉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更正後之判決再為送達與甲之日,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B應以甲交付郵局寄出上訴狀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C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D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上訴期間以上訴狀到達原法院(管轄法院)之日為準,誤載不得上訴不影響期間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D

上訴狀須在上訴期間內到達原審法院(臺北地院)。即使誤寄他院再轉送,仍以到達臺北地院之日為提起上訴日,若已逾期即生失權效果。

考點:更正不重算期間考點:到達主義考點:向原審法院提出考點:到達原法院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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