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經該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送達甲後,書記官發現判決誤載為不得上訴,即處分更正後重新送達判決與甲,甲收受該更正之判決後,即以掛號郵件方式,寄出上訴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受該上訴狀後,轉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更正後之判決再為送達與甲之日,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B應以甲交付郵局寄出上訴狀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C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D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上訴期間以上訴狀到達原法院(管轄法院)之日為準,誤載不得上訴不影響期間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D
上訴狀須在上訴期間內到達原審法院(臺北地院)。即使誤寄他院再轉送,仍以到達臺北地院之日為提起上訴日,若已逾期即生失權效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上訴期間以上訴狀到達原法院(管轄法院)之日為準,誤載不得上訴不影響期間起算。
記住:上訴採「到達主義」且須到「原審法院」,非發信日、非他院收文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書記官更正判決上訴記載錯誤,不會讓上訴期間重新起算。上訴期間自原判決合法送達時起算,更正處分僅為補正瑕疵,不影響既已起算之期間。
B✕ 陷阱
民事訴訟採「到達主義」而非「發信主義」,交郵日不算提起上訴日。考生最常誤用刑事訴訟在監人犯的特別規定來套用,要小心。
C✕ 陷阱
上訴應向「原判決法院」即臺北地院提出。誤向新北地院遞狀,須以實際轉送到達臺北地院之日為準,新北地院收文日不算數。
D✓ 正確
上訴狀須在上訴期間內到達原審法院(臺北地院)。即使誤寄他院再轉送,仍以到達臺北地院之日為提起上訴日,若已逾期即生失權效果。
民事上訴期間起算與提出要件
| 項目 | 規則 | 例外 | 本題適用 |
|---|
| 期間起算 | 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 | 無(更正不重算) | 原送達日起算 |
| 提出法院 | 原判決法院 | 無 | 臺北地院 |
| 提出時點 | 到達主義 | 在監人犯發信日 | 到達臺北地院日 |
| 誤寄他院 | 以轉送到達原法院日為準 | 無 | 新北轉臺北之到達日 |
本題疊加三層陷阱:①書記官更正誤導考生以為期間重算;②誤植發信主義(B);③誤以為他院收文即生效(C)。核心原則是「到達主義+向原審法院提出」,任何其他法院收受都要等轉送到原審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