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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31 題單選題考點:非法定事項考點:法定識別事項

起訴書中,無須記載下列何者事項?

A被告之學歷正確答案
B被告之籍貫
C被告之所犯法條
D被告之年齡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264條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及犯罪事實與所犯法條,學歷非必要記載事項。

逐選項解析

A被告之學歷非法定事項✓ 正確
學歷不是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刑訴法第264條第2項列舉的被告識別資料只到「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學歷屬於量刑參考但不必寫在起訴書。
B被告之籍貫法定識別事項✕ 錯誤
籍貫是刑訴法第264條第2項明定的被告識別事項,起訴書必須記載,用以特定被告身分。
C被告之所犯法條✕ 錯誤
D被告之年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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