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B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D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褫奪公權僅剝奪「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不影響一般公職選舉的投票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未剝奪選舉(投票)權,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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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褫奪公權僅剝奪「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不影響一般公職選舉的投票權。
褫奪公權只剝奪「被選舉權」與「服公職權」,不剝奪「選舉權」(投票權),故選項D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原則上為「2月以上15年以下」,而非1日以上。1日以上是「拘役」的刑度下限。
B✕ 陷阱
依刑法第37條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是「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屬於強制規定,而非「得」宣告(裁量規定)。
C✕
依刑法第65條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得減輕」,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稱不得減輕為錯誤。
D✓ 正確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未剝奪選舉(投票)權,敘述正確。
刑法主刑與從刑重點整理
| 種類 | 法定刑度 / 內容重點 |
|---|
| 有期徒刑 | 2月以上15年以下(遇加減得至2月未滿或20年) |
| 拘役 | 1日以上60日未滿(遇加重得至120日) |
| 褫奪公權 (範圍) | 剝奪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不含投票權) |
| 褫奪公權 (宣告) | 死刑/無期徒刑:應宣告終身;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 |
考生常誤以為「褫奪公權」包含剝奪所有公民權利(如投票權)。實際上,現行刑法已將褫奪公權嚴格限縮於「被選舉權(公職候選人)」與「服公職權(公務員)」,並不影響一般選舉的「選舉權(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