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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709-2條,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故A「法人不得為會員」為正確敘述;依民法第709-5條,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D敘述錯誤。題目問「何者錯誤」,法律上應選D,但本題公告正解為A,屬疑似命題瑕疵,建議以D為實質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告正解,但法律上為正確敘述】民法第709-2條第2項明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故法人確實不得為會員,A敘述本身完全正確。題目問「何者錯誤」,A不應為答案。本選項被列為正解,顯與民法明文牴觸,屬疑似命題錯誤。

考點:會員資格(命題爭議)考點:會首限制考點:行為能力限制考點:首期合會金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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