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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3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587號為維護家庭安定,明文「禁止」親生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此限制合憲,故D正確;111年憲判字第17號雖肯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含個人與集體層面,但A敘述若有誤導則非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雖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惟為避免破壞他人婚姻安定與家庭和諧,法律『不許』親生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此限制屬合憲,敘述正確。

考點:原住民身分認同權考點:姓名權之限制考點:虞犯少年人身自由考點:婚生否認之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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