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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8單選題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並非永久豁免,僅為暫時性的程序障礙
B其豁免亦及於同案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總統並免於在追訴他人刑事案件上作證之義務
C此豁免權雖不得概括拋棄,但若總統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總統以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並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則並未違背憲法第 52 條
D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享有拒絕證言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考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核心為釋字627號解釋內容。釋字627明確指出豁免權具屬人性,效力『不及於』共犯,且總統得『拒絕』在他人案件作證。錯誤敘述須回到釋字627原文逐一比對。

為什麼答案是 D

D敘述將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之『拒絕證言權』與憲法第52條之『刑事豁免權』混為一談。釋字627雖肯認總統得就國家機密事項拒絕證言,但該權能之法理基礎在於保護國家機密,並非由憲法第52條刑事豁免權所導出,二者性質與依據不同。D錯在將前者歸為憲法第52條豁免權之內容,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考點:暫時性程序障礙考點:屬人性/不及於共犯考點:不得概括拋棄/個別自願配合考點:名詞偷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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