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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條明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反向推導出「輕過失」得免除,此為標準的「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B

法條明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反面推論即「輕過失」得預先免除,此即反對解釋(反面推論),為本題正解。

考點:類推適用考點:反面推論(反對解釋)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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