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6 題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正確答案
B類推適用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A正確答案
反面推論是指法條明定某情形發生某效果,未規定之情形則發生相反效果。本題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論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得免除」,即為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反面推論(反對解釋)是指法條明定某種情形發生某種法律效果,則未規定之其他情形,即發生相反之法律效果。本題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推論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得預先免除」,完全符合反面推論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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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面推論是指法條明定某情形發生某效果,未規定之情形則發生相反效果。本題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論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得免除」,即為反面推論。
看到「A不得B,所以非A得B」的邏輯推演,這就是標準的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反面推論(反對解釋)是指法條明定某種情形發生某種法律效果,則未規定之其他情形,即發生相反之法律效果。本題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推論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得預先免除」,完全符合反面推論之定義。
B✕
類推適用是指法律對於某事項未設規定(有漏洞),而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來適用。本題是推導出相反效果,而非援引類似規定。
C✕ 陷阱
目的性限縮是指法條文義涵蓋範圍過廣,超出立法目的,故將不符立法目的之部分排除適用。本題並非限縮法條文義,而是推導出相反情形的法律效果。
D✕
歷史解釋是指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之真意,通常會參考立法理由、草案、會議紀錄等資料。本題並未涉及立法沿革的探討。
常見法律解釋與補充方法比較
| 方法名稱 | 核心概念 | 適用情境範例 |
|---|
| 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 法條明定A發生B效果,推論「非A」發生「非B」效果 | 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 → 輕過失得免除 |
| 類推適用 | 法律有漏洞,援引性質相類似的規定 | 民法未規定某新型態契約,類推適用相近契約規定 |
| 目的性限縮 | 法條文義過廣,基於立法目的將部分情形排除 | 將不符立法本意的極端情形排除在法條適用之外 |
| 歷史解釋 | 參考立法資料(草案、理由)探求立法者真意 | 查閱立法院公報以確認當時修法目的 |
考生容易將「反面推論」與「目的性限縮」混淆。反面推論是直接從法條文義的「反面」推導出相反的法律效果;而目的性限縮則是認為法條字面意義包含了不該包含的情形,為了符合立法目的而將其排除,兩者邏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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