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債權,何者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
A不作為債務之債權
B扶養請求權
C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
D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法195條規定,人格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專屬於被害人,但已起訴或以契約承諾者可讓與或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故已起訴者即可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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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195條規定,人格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專屬於被害人,但已起訴或以契約承諾者可讓與或繼承。
看到「專屬性債權」不能讓與,但人格權賠償「已起訴」就解除專屬性封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作為債務通常具有專屬性(例如競業禁止、不得公開特定資訊),債權人通常是特定關係下才有利益,性質上不宜讓與,屬於民法第294條但書的「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
B✕
扶養請求權是維持受扶養人生存所必要,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繼承,也不得拋棄,屬典型不得讓與之債權。
C✕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依民法第484條規定,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具強烈屬人性,不得逕行讓與。
D✓ 正確
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故已起訴者即可讓與。
債權可否讓與一覽
| 債權類型 | 原則 | 例外 | 依據 |
|---|
| 扶養請求權 | 不得讓與 | 無 | 一身專屬性 |
| 勞務請求權(僱用人) | 不得讓與 | 受僱人同意 | 民法484 |
| 不作為債權 | 性質上多不得讓與 | 視具體情況 | 民法294但書 |
| 人格權非財產損害賠償 | 不得讓與繼承 | 已起訴或契約承諾 | 民法195 II |
考生容易以為「人格權損害賠償」一律不得讓與而排除D。關鍵在於民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一旦已起訴或以契約承諾賠償金額,請求權就由專屬權轉為一般金錢債權,可自由讓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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