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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30單選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A結婚、生育、分居
B留學、分居、營業
C分居、營業、結婚正確答案
D營業、結婚、旅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法第1173條歸扣事由限三種:結婚、分家、營業,其餘贈與不列入歸扣。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173條明定: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財產,此即「歸扣制度」。

考點:生育非歸扣考點:留學非歸扣考點:歸扣三事由考點:旅遊非歸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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