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中生因經常逃學,結識犯罪組織成員,依法律規定令入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施以感化教育,於該機構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少年非刑事犯,令入感化教育機構並非拘禁,不得主張人身自由
B感化教育機構係提供少年居住之場所,與人格自由發展無關
C題示之感化教育制度妨害人身自由,應予全面廢除
D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經常逃學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664號:對經常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收容感化,過度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664號明白指出:對經常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收容感化,所採手段過度,與目的失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22條人格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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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664號:對經常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收容感化,過度限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
看到「經常逃學虞犯少年+感化教育+人身自由」→ 直接鎖定釋字664號 → 選違反比例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人身自由為憲法第8條保障的基本權,不限於刑事犯。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已構成人身自由的限制,少年當然可主張人身自由保障。
B✕
感化教育涉及強制收容、作息管理、與外界隔離,明顯影響少年的人格自由發展與受教育權,並非單純提供居住場所。
C✕ 陷阱
釋字664號僅宣告對『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的部分違憲,並非全面廢除感化教育制度。對真正觸法少年的感化教育仍有存在必要。
D✓ 正確
釋字664號明白指出:對經常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收容感化,所採手段過度,與目的失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22條人格權保障。
釋字664號重點
| 爭點 | 標的 | 違憲理由 | 結論 |
|---|
| 虞犯少年收容 | 經常逃學逃家 | 手段過當 | 違反比例原則 |
| 保障範圍 | 人身自由+人格發展 | 憲8、憲22 | 少年亦受保障 |
C選項「全面廢除」是典型陷阱。釋字664號只針對『經常逃學逃家虞犯』這類情節輕微者違憲,並未否定整個感化教育制度。考選部最愛用『全面』『一律』這種絕對化字眼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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