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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新債清償考點:債之更改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

A新債清償
B更新
C混同
D代物清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鋼琴)替代原定金錢給付,使債務消滅,即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

逐選項解析

A新債清償新債清償✕ 易錯陷阱
新債清償是「負擔新債務以代舊債務」,舊債務於新債務履行後才消滅,兩債務並存。本題是直接交付鋼琴完成清償,非新負擔債務。
B更新債之更改✕ 錯誤
更新(更改)指成立新債務以消滅舊債務,新舊債務不並存。現行民法已無一般更新規定,且本題無另成立新債務之情形。
C混同✕ 錯誤
D代物清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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