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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0033單選題

甲出售A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A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B乙得行使撤銷權
C乙得行使代位權正確答案
D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C、D
正確答案
甲一屋二賣,乙取得A屋交付但未登記,丙善意取得所有權登記;乙對丙無法主張不當得利或撤銷代位,只能向甲追責。

為什麼答案是 C、D

乙雖先受交付,但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要件,丙已善意完成所有權登記,依民法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丙取得合法所有權。乙僅有對甲的債權請求(如損害賠償),對丙既無物上請求權,亦無不當得利、撤銷或代位之基礎,故乙對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考點:不當得利要件考點:詐害行為撤銷考點:代位權要件考點:不動產善意取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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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