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計算營利事業所得時,下列何者可列為費用?
A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但其金額有一定的比例上限正確答案
B家庭之費用
C依法繳納之罰鍰
D地震造成工廠損害,全數獲得保險理賠
A正確答案
營所稅費用認列採『業務相關且合理』原則,交際費有限額可列;家庭費、罰鍰、受有保險賠償之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不得列。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在法定限額內可列為費用。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所支付者屬業務相關,符合認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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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營所稅費用認列採『業務相關且合理』原則,交際費有限額可列;家庭費、罰鍰、受有保險賠償之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不得列。
記口訣:『家庭不算、罰鍰不認、災害受賠不扣』,剩下就是交際費。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在法定限額內可列為費用。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所支付者屬業務相關,符合認列要件。
B✕
所得稅法第38條明定: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家庭費屬私人支出,與營業無關。
C✕ 陷阱
所得稅法第38條明文規定罰鍰不得列為費用。立法理由在於避免違法成本被稅捐抵減,若准予列費等同鼓勵違法,違反租稅公平。
D✕ 陷阱
損失若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且已受保險賠償,該受賠償部分已獲填補,不得再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所稅費用可否認列對照
| 項目 | 可否列費 | 法源 | 備註 |
|---|
| 交際費(業務相關+單據) | ✅ 限額內 | 所§37 | 有比例上限 |
| 家庭之費用 | ❌ | 所§38 | 私人支出 |
| 依法繳納之罰鍰 | ❌ | 所§38 | 避免鼓勵違法 |
|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 | ❌ | 所§35 | 已受填補 |
考生易誤選 D,以為地震損害是天災可列損失;但關鍵在「全數獲得保險理賠」—既然全額補償,實際淨損失為零,自然無從列為費用或損失。C 的罰鍰更是所得稅法明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