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免徵契稅?
A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正確答案
B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
D共有人分割不動產
A正確答案
建築物建造完成前讓與未完工部分並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依法免徵契稅;其餘法院拍賣、信託移轉第三人及分割皆須課徵。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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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建築物建造完成前讓與未完工部分並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依法免徵契稅;其餘法院拍賣、信託移轉第三人及分割皆須課徵。
記住「建案中途換手續建」免徵契稅;法院拍賣、信託給第三人、分割不動產,皆屬契稅課徵範圍。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B✕
依契稅條例第7-1條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C✕ 陷阱
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D✕
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7條規定,不動產之分割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契稅課徵與免徵情形對照
| 情形 | 課徵與否 | 適用稅目/備註 |
|---|
| 建築物建造完成前讓與未完工部分並變更起造人 | 免徵 | 契稅條例第14條 |
| 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 課徵 | 贈與契稅 |
|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 | 課徵 | 買賣契稅 |
| 共有人分割不動產 | 課徵 | 分割契稅 |
考生常誤以為法院拍賣具有公權力介入而免稅,但依契稅條例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仍視同買賣,必須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