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移送至地方法院,法院書記官李四發現張三為其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支迴紋針,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註: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公務員,便利依法逮捕之張三脫逃
B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服務於審判機關的公務員
C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沒有逮捕或拘禁的職權
D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提供一支迴紋針,不屬於便利脫逃的行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官方正解為 D:書記官交付迴紋針不構成第163條之罪。多數見解認為關鍵在書記官欠缺「職務上」逮捕、拘禁職權(學理上接近 C 之理由),但本題官方答案為 D,作答時應依官方答案選 D。
為什麼答案是 D
官方正解為 D。本題依官方見解,提供一支迴紋針此種行為態樣不被認定為第163條所稱之「便利脫逃」行為,故不成立該罪。應試請依官方答案勾選 D。(學理上另有觀點認為迴紋針能開手銬已具助力,真正不成立的理由在於書記官欠缺職務上拘束關係,惟此非官方所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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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官方正解為 D:書記官交付迴紋針不構成第163條之罪。多數見解認為關鍵在書記官欠缺「職務上」逮捕、拘禁職權(學理上接近 C 之理由),但本題官方答案為 D,作答時應依官方答案選 D。
本題官方正解 D。第163條兩大要件:(1)行為人須為對該人犯有「職務上」逮捕、拘禁、看守關係之公務員;(2)有縱放或便利脫逃行為。書記官非戒護人員,欠缺職務關係,故不成立第163條。應試時以官方答案 D 為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把「公務員身分」直接等同第163條主體。本條為身分犯,主體限於對該被逮捕、拘禁之人有職務上拘束、看守關係之公務員,不是所有公務員都能成立。書記官並非戒護人犯之職務。
B✕ 陷阱
錯。第163條不是看「服務於哪個機關」(法院、檢察署、警局),而是看行為人對該人犯是否有職務上的拘束、看守關係。書記官雖在審判機關服務,但職務內容為文書紀錄,並無逮捕拘禁職權。
C✕ 陷阱
C 的法律推理(書記官無逮捕拘禁職權,故不成立第163條)在學理上有相當依據,但本題官方公布正解為 D,故 C 在本題作答上應視為錯誤選項。考試請以官方答案為準。
D✓ 正確
官方正解為 D。本題依官方見解,提供一支迴紋針此種行為態樣不被認定為第163條所稱之「便利脫逃」行為,故不成立該罪。應試請依官方答案勾選 D。(學理上另有觀點認為迴紋針能開手銬已具助力,真正不成立的理由在於書記官欠缺職務上拘束關係,惟此非官方所採)。
刑法第162條 v.s. 第163條 速辨
| 條文 | 行為主體 | 核心要件 | 本題定位 |
|---|
| 第162條 | 一般人(非特定公務員) | 縱放或便利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 若不成立第163條,可能往此檢討 |
| 第163條 | 限對人犯有職務上拘束關係之公務員 | 便利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1年以上7年以下 | 官方認本題不成立(正解 D) |
| 本題官方答案 | — | D:迴紋針不屬便利脫逃行為 | 考試以官方答案為準 |
最大陷阱是把第163條主體擴張到「所有公務員」或「所有審判機關公務員」。本條為身分犯,須對該被逮捕、拘禁之人有職務上拘束關係。本題官方答案為 D(以行為態樣切入),學理上亦有從主體切入認定不成立者(C 的角度),作答以官方 D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