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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343單選題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對於本條之代筆遺囑是否須以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爭議,最高法院曾有決議認定:「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依此敘述,最高法院決議所採之解釋方法為何?

A目的解釋正確答案
B歷史解釋
C文義解釋
D體系解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最高法院以「確保遺囑真意」之立法目的推論,不需同一見證人完成三行為,屬目的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A

決議明白指出「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為立法目的,並以此目的反推不需同一見證人,完全符合目的解釋(從立法目的探求條文意涵)的核心特徵。

考點:目的解釋考點:歷史解釋考點:文義解釋考點: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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