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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330單選題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該項規定屬於對工作權之何種限制?

A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正確答案
B選擇職業之客觀要件
C工作權之社會義務
D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釋字 749 號:個人曾犯罪屬『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限制,因與個人條件有關。

為什麼答案是 A

前科是個人自身具備的條件,屬於「主觀要件」。釋字 749 號明確指出,限制曾犯特定罪者擔任計程車駕駛(同理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屬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要件限制,須具重要公益。

考點:主觀要件考點:客觀要件考點:社會義務考點:執行職業自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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