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該項規定屬於對工作權之何種限制?
A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正確答案
B選擇職業之客觀要件
C工作權之社會義務
D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答案與詳解
前科是個人自身具備的條件,屬於「主觀要件」。釋字 749 號明確指出,限制曾犯特定罪者擔任計程車駕駛(同理電子遊戲場負責人),屬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要件限制,須具重要公益。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