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肯認大法官釋憲時,為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之損害,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亦得於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無明文之情況下,作成暫時處分。蓋為確保司法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就此而言,係屬於何種法學方法之運用?
A超越制定法之法續造(司法造法)正確答案
B法律解釋
C類推適用
D目的性限縮
答案與詳解
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對暫時處分並無規定,大法官基於司法權核心機能「創設」此制度,已超越既有法條文義範圍,屬於超越制定法的法之續造(司法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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