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及受害人之名譽權與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基本權利衝突
B強制公開道歉干預人民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表意之言論自由
C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違
D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這是舊版「釋字第656號」的見解。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明確變更此見解,認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無論是否涉及自我羞辱,皆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故敘述錯誤。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