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7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雖未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但仍應就其財產權使用限制予以補償,係基於下列何種理論基礎?
A國家賠償責任理論
B公益特別犧牲理論正確答案
C信賴利益補償理論
D準徵收侵害之理論
B正確答案
未剝奪所有權但限制使用仍需補償,基於人民為公益承受特別犧牲的理論。
為什麼答案是 B
人民本應平等負擔公共負擔,若某人因公益需要而承受超出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財產限制,即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此為損失補償之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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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剝奪所有權但限制使用仍需補償,基於人民為公益承受特別犧牲的理論。
看到「未剝奪但限制使用+補償」→ 直接選「特別犧牲」。
逐選項分析
A✕
國家賠償是針對公務員違法行為致人民受損害的責任;本題是合法行使公權力,非違法行為,不符賠償要件。
B✓ 正確
人民本應平等負擔公共負擔,若某人因公益需要而承受超出一般人應忍受範圍的財產限制,即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此為損失補償之理論基礎。
C✕
信賴利益保護是針對法規變動或行政處分撤銷廢止,使人民原本信賴受損時的補償,與財產權使用限制的損失補償不同。
D✕ 陷阱
準徵收(類似徵收侵害)是美國法概念,指事實上達到徵收效果但未正式徵收;我國實務與釋字採「特別犧牲」理論,非準徵收理論。
國家責任類型對照
| 類型 | 行為性質 | 要件 | 理論基礎 |
|---|
| 國家賠償 | 違法行為 | 故意過失致損害 | 違法責任 |
| 損失補償 | 合法行為 | 特別犧牲 | 公益特別犧牲理論 |
| 信賴補償 | 法規/處分變動 | 信賴值得保護 | 信賴保護原則 |
合法限制財產使用到某個程度,就算沒有直接拿走所有權,仍要補償人民,這是我國釋字 400、440 號確立的「特別犧牲理論」。考選部最愛放「準徵收」當誘答,因為那是英美法用語,台灣實務從不這樣講。關鍵判斷:看到「限制使用但未徵收,卻要補償」就想特別犧牲,別被英美法術語騙走。這理論核心在於:人民為公益承受超過一般人的負擔,國家就該給錢,跟違法侵害要國賠完全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