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7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C正確答案
駁回處分屬消極處分,停止執行無實益,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取得應考資格。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甲可聲請法院暫時命考選部准其應試,以免錯過今年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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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駁回處分屬消極處分,停止執行無實益,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取得應考資格。
消極處分(駁回)→ 假處分;積極處分(命為一定行為)→ 停止執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停止執行適用於「積極處分」,停下來後對人民有利。本題考選部駁回報名是「消極處分」,即使停止執行,甲也不會因此獲得應考資格,無實益。
B✕
假執行是民事訴訟法概念,指判決確定前先執行,與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無關,明顯錯誤。
C✓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甲可聲請法院暫時命考選部准其應試,以免錯過今年考試。
D✕ 陷阱
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而設,本題甲要的是應考資格(非金錢),用錯制度。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三分法
| 制度 | 適用對象 | 目的 | 法條 |
|---|
| 停止執行 | 積極處分 | 暫停處分效力 | 行訴法§116 |
| 假扣押 | 金錢給付請求 | 保全金錢執行 | 行訴法§293 |
| 假處分 | 非金錢請求/暫時狀態 | 保全或形成暫時法律關係 | 行訴法§298 |
學生最容易誤選停止執行,以為「處分被駁回 → 停止該駁回」就能參加考試。但停止駁回處分並不會產生「准許報名」的效果,消極處分停止執行無實益,必須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行政機關暫時准予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