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1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因居留簽證延期申請遭駁回,雖已經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案2個月後尚未決定前已收到某市政府警察局限期離境之命令,惟其仍有繼續居留照顧幼小子女之必要,其依法得提起何種救濟?
A課予義務之訴
B確認之訴
C停止離境處分之執行正確答案
D一般給付訴訟
C正確答案
已提訴願但尚未決定,遇到緊急執行(限期離境),應聲請停止執行以保全權益。
為什麼答案是 C
限期離境處分若執行,甲將無法照顧幼子,構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依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得聲請停止執行,是本題最有效的緊急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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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已提訴願但尚未決定,遇到緊急執行(限期離境),應聲請停止執行以保全權益。
看到「限期離境」「尚未決定」「緊急」→ 停止執行是唯一救命符。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但本題訴願尚未決定,未具備提起行政訴訟要件,且無法解決「即將被強制離境」的急迫問題。
B✕
確認之訴用於確認處分無效或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無法阻止限期離境命令的執行,不符本題救濟目的。
C✓ 正確
限期離境處分若執行,甲將無法照顧幼子,構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依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得聲請停止執行,是本題最有效的緊急救濟手段。
D✕
一般給付訴訟針對財產上給付或非處分之作為,限期離境是行政處分,不能用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行政救濟類型速查
| 訴訟類型 | 適用時機 | 本題可否用 |
|---|
| 撤銷訴訟 | 違法處分侵害權利 | 要訴願決定後 |
| 課予義務訴訟 | 申請被拒或怠為處分 | 要訴願決定後 |
| 確認訴訟 | 確認處分無效/法律關係 | 無法阻止執行 |
| 一般給付訴訟 | 非處分之給付請求 | 不適用 |
| 停止執行 | 急迫、難回復損害 | ✅ 最佳解 |
考生易被「訴願已提起」誤導去選本案訴訟類型(A、B、D),但題目關鍵在「訴願尚未決定」且「已收到限期離境命令」,這是緊急保全問題,不是本案救濟類型問題,應選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