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1 年第 23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反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行政訴訟之被告得提起反訴
B反訴須與本訴請求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
C反訴如專屬於本訴繫屬法院以外之行政法院管轄,應連同本訴一併移轉至該法院正確答案
D不得以提起反訴延滯訴訟
C正確答案
反訴若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反訴,而非移轉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答案)。反訴若專屬於本訴繫屬法院以外之行政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反訴**,並非「連同本訴一併移轉」。專屬管轄具排他性,不能因反訴而牽動本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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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訴若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反訴,而非移轉管轄。
看到「專屬管轄」就想到「不得提起」而非「移送」——這是反訴的禁止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反訴本質上是被告對原告提起的獨立之訴,自然僅限行政訴訟之被告得提起,原告不得提起反訴。
B✕
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 112 條,反訴的標的須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避免訴訟毫無關聯而濫用反訴制度。
C✓ 正確
錯誤(本題答案)。反訴若專屬於本訴繫屬法院以外之行政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反訴**,並非「連同本訴一併移轉」。專屬管轄具排他性,不能因反訴而牽動本訴管轄。
D✕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12 條第 4 項明定,不得以提起反訴延滯訴訟,避免被告利用反訴拖延本訴程序。
行政訴訟反訴五大要件(行訴 §112)
| 要件 | 內容 | 違反效果 |
|---|
| 主體限制 | 僅被告得提起 | 原告提起不合法 |
| 牽連性 | 須與本訴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 | 不合法駁回 |
| 管轄 | 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 | 不得提起(非移送) |
| 不得延滯訴訟 | 反訴不得拖延本訴 | 法院得駁回 |
| 時期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逾時不得提起 |
C 選項把「不得提起」偷換成「一併移轉」。專屬管轄具排他效力,反訴若違反專屬管轄即屬不合法,法院應駁回,而非把本訴也拖過去——這與民事訴訟法對普通管轄反訴可「合併審理」的規定不同,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