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國家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設有「前有落石,禁止進入」警示之國家公園步道,人民仍冒險進入而遇難
B經公告之私人所有既成巷道上路燈突然倒塌致路人受傷正確答案
C進入已公告廢止使用之學校校舍夜宿,失足掉入坑洞受傷
D臺灣電力公司高壓電纜掉落致路人遭電死
B正確答案
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責任,重點在『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B的路燈雖在私人既成巷道但經公告供公用即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既成巷道經公告供公眾通行,其上路燈屬於供公用之公有公共設施;路燈無故倒塌顯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應依國賠法第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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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責任,重點在『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B的路燈雖在私人既成巷道但經公告供公用即屬之。
看到國賠先問兩件事:①是不是公有公共設施?②人民有沒有違規自陷?兩者兼具才成立。
逐選項分析
A✕
已設警示標誌仍冒險進入,屬人民自陷風險,管理機關已善盡警告義務,設置管理無欠缺,且被害人與有過失甚至可阻卻國賠責任。
B✓ 正確
既成巷道經公告供公眾通行,其上路燈屬於供公用之公有公共設施;路燈無故倒塌顯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應依國賠法第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C✕ 陷阱
校舍已公告廢止使用,已非供公用之公有公共設施;且擅自進入夜宿屬違法侵入,自行承擔風險,國家不負國賠責任。
D✕ 陷阱
台電為國營事業(私法人),高壓電纜非『公有公共設施』,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或電業法負民事賠償責任,而非國家賠償。陷阱在於誤以為國營事業=國家。
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責任要件
| 要件 | 說明 | 本題對應 | 不成立例 |
|---|
| 公有 |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或事實管領 | B 公告既成道路 | D 台電設備 |
| 公共設施 | 供公眾使用之設施 | B 路燈供公用 | C 已廢止校舍 |
| 設置管理欠缺 | 客觀上欠缺通常應有安全性 | B 路燈無故倒塌 | A 已設警示 |
| 因果關係 | 欠缺與損害間具相當因果 | B 倒塌致傷 | A 自陷風險 |
D 選項最易誤選!台電雖是國營事業,但法律上是獨立私法人,其設施非『公有公共設施』,受害應依民法或電業法求償,不是國賠。『國營≠國家』是行政法經典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