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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118單選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A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正確答案
D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程序中不服執行行為,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非提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對執行命令、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查封由臺北分署執行,故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考點:原處分機關混淆考點:訴願不適用考點:聲明異議(正解)考點:執行機關 vs 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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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