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1 年第 1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採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不得自行提出證據
B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行政機關即應為調查
C行政機關應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D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採職權調查主義,機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當事人可提證據,機關「得」裁量是否調查及通知陳述意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以確保行政程序的客觀公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採職權調查主義,機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當事人可提證據,機關「得」裁量是否調查及通知陳述意見。
秒殺關鍵:行政法帝王條款「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行程法第9條)。另外,行政調查多賦予機關裁量權,看到「即應」、「應」通常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因此當事人是可以自行提出證據的。
B✕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但書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時,若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非一經申請就必須調查。
C✕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法條用語為「得」(裁量),而非「應」(強制義務)。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以確保行政程序的客觀公正。
行政程序法:調查事實及證據核心規定
| 調查項目 | 相關法條 | 核心規定 | 機關權限 |
|---|
| 基本原則 | 第9條、第36條 | 依職權調查,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應為之(法定義務) |
| 當事人舉證 | 第37條 | 當事人得自行提證,亦得申請機關調查 | 認無必要「得」不調查 |
| 通知陳述意見 | 第39條 | 基於調查必要,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 「得」通知(裁量權) |
| 要求提供資料 | 第40條 |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 | 「得」要求(裁量權) |
法科選擇題極常在「得」(可以/裁量權)與「應」(必須/法定義務)之間做文章。選項B忽略了機關「得不為調查」的裁量權;選項C將法條的「得通知」竄改為「應通知」,作答時務必對「得/應」保持高度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