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1 年第 14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得強制負擔之履行
B負擔原則上得單獨訴請撤銷
C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致行政處分廢止者,原處分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負擔是授益處分的附款,受益人不履行致處分被廢止屬可歸責事由,無補償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補償要件限於「合法授益處分因公益等事由被廢止」。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係可歸責事由(§123第3款),屬咎由自取,不生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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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負擔是授益處分的附款,受益人不履行致處分被廢止屬可歸責事由,無補償問題。
廢止補償只發生在「合法授益處分因公益廢止」,受益人自己不履行負擔=自找的,不補償。
逐選項分析
A✕
負擔本身具有獨立的行政處分性質,課予受益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行政機關當然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其履行。
B✕
負擔具獨立處分性,與主處分可分離,通說及實務肯認人民得單獨對負擔提起撤銷訴訟,不必連同主處分一併爭訟。
C✕ 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授益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效,但行政機關得溯及既往失效,本選項用「得」字,描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補償要件限於「合法授益處分因公益等事由被廢止」。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係可歸責事由(§123第3款),屬咎由自取,不生補償問題。
授益處分廢止與補償對照
| 廢止事由 | 法條 | 是否補償 | 理由 |
|---|
|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 | §123③ | 不補償 | 可歸責於受益人 |
| 保留廢止權之行使 | §123① | 原則不補償 | 已有預告 |
| 法規准許廢止 | §123② | 視情況 | 依個案 |
| 防止公益重大危害 | §123④ | 應補償 | 特別犧牲 |
| 新事實致不廢止將害公益 | §123⑤ | 應補償 | 特別犧牲 |
D 選項把「合法廢止授益處分的補償」套用在「受益人違反負擔」情形。關鍵在於可歸責性:受益人自己不守約(未履行負擔)被廢止,屬自己造成,國家不補償;只有為了公益而犧牲人民信賴時,才要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