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7 年第 17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
B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5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C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正確答案
D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自課予義務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C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3年,自違反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經撤銷須另裁處者,自撤銷確定日重新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給行政機關重新處分的時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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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3年,自違反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經撤銷須另裁處者,自撤銷確定日重新起算。
記口訣「3年時效、行為終了起算、撤銷後重新計算」,B的5年、A的開始時、D的課予義務時都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開始時」。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明定,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若結果發生在後,則自結果發生時起算。考選部最愛把「開始」「終了」偷換。
B✕ 陷阱
錯在「5年」。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明定裁處權時效為「3年」,不是刑法追訴權或民法一般請求權的時效。切勿與其他法律的時效混淆。
C✓ 正確
正確。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給行政機關重新處分的時效空間。
D✕ 陷阱
錯在「自課予義務時」。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者,行為「繼續中」尚未終了,應自「義務終了」(即違法狀態結束)時起算,而非課予義務時。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一覽 (行政罰法§27)
| 情形 | 起算點 | 期間 |
|---|
| 一般違反義務行為 | 行為終了時 | 3年 |
| 結果於行為後發生 | 結果發生時 | 3年 |
| 違反作為義務不作為 | 違法狀態終了時 | 3年 |
| 救濟撤銷後另為裁處 | 原裁處撤銷確定日 | 3年 (重新起算) |
行政罰時效最常考「起算點」跟「年限」兩個點。核心判斷:時效一律3年(不是5年也不是1年),從「違反行為終了時」算起(不是行為開始、也不是被發現時)。撤銷原裁處後要另裁的特殊情況,時效從撤銷確定日重新起算。不作為犯的終了時點是「課予義務期限屆滿時」,不是機關「課予義務時」。考選部最愛把起算點提前到「行為開始」或延後到「發現時」,或把年限偷改成5年。記住:行為終了才起算,一律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