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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0720單選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不受理
B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C以訴願無理由駁回正確答案
D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訴願程序中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違法處分並另為有利處分,訴願標的消滅,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C

原處分機關既已自行撤銷否准處分並核發執照,原處分已不存在,甲請求撤銷之目的已達成,實體上欠缺撤銷之必要,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訴願法第79條第1項)。

考點:不受理要件考點:程序 vs 實體駁回考點:無理由駁回考點:有理由決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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