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5 年第 33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有關本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以委託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正確答案
B行政機關不得與私人以締結行政契約的方式,而為公權力之授與
C受託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係受行政機關託付以公權力,所以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從而完成特定行政任務
D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所做決定,均屬行政指導性質
A正確答案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時,受託人執行職務視同公務員,國賠由委託機關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賠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時,受託人執行職務視同公務員,國賠由委託機關負責。
看到「委託行使公權力」→ 視同公務員+委託機關為國賠義務機關,直接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賠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6條雖規定依法規委託,但實務上亦可透過行政契約方式授與公權力,並非一律禁止締約授權。
C✕ 陷阱
錯誤。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係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並完成行政任務,這正是委託與一般私經濟委任最大差異。
D✕
錯誤。受託者所為之決定為「行政處分」,非僅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不具法效力,但公權力委託所做決定具拘束力,人民不服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公權力委託 4 大重點
| 面向 | 內容 | 法條 | 備註 |
|---|
| 法源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委託民間 | 行政程序法§16 | 須有法規依據 |
| 名義 | 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 — | 非代理 |
| 救濟 | 視同行政處分,可訴願 | 訴願法§10 | 以委託機關為相對人 |
| 國賠 | 視同委託機關公務員 | 國賠法§4 | 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公權力委託案最常卡兩個點:第一是受託人「到底用誰的名義」執行——正解是用自己名義對外,但對內仍受委託機關監督,很多考生誤以為要用委託機關名義才算行使公權力。第二是受託人做的「行為性質」——公權力委託授權的是有法效力的行政處分(如開罰單、撤照),不是沒拘束力的行政指導或建議,出題者愛把這兩者混淆。記住判斷核心:有沒有單方決定人民權利義務的實質權力,才是真公權力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