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關繼承登記,當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辦理下列何者之登記?
D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部分繼承人得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登記規則§120Ⅰ前段及民法§1151,遺產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部分繼承人得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登記。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部分繼承人得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記口訣:繼承未分割→公同共有(非分別共有)。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
逐選項分析
A✕
單獨所有需所有繼承人協議由一人取得,部分繼承人無權代為申請,違反繼承權平等原則。
B✕ 陷阱
分別共有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並約定應有部分,部分繼承人不能逕自申請,易與公同共有混淆。
C✕
「共同公有」非民法上的共有類型,屬虛構名詞,民法共有僅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
D✓ 正確
依土地登記規則§120Ⅰ前段及民法§1151,遺產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部分繼承人得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登記。
繼承登記申請方式
| 登記型態 | 申請要件 | 應有部分 | 是否需全體同意 |
|---|
| 公同共有 | 部分繼承人即可申請 | 不劃分 | 否(為全體利益) |
| 分別共有 | 須遺產分割協議 | 明確劃分 | 是(全體同意) |
| 單獨所有 | 須分割協議由一人取得 | 全部 | 是(全體同意) |
C 選項「共同公有」是編造名詞,民法只有「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另須分辨 B「分別共有」需全體協議,與 D「公同共有」為未分割前法定狀態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