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9 題單選題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A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甲之訴願正確答案
B因怠為處分與否准處分屬不同之標的,應定期間命甲確答訴願請求為何
C應逕以甲之訴願不合法定要件,依訴願法第77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D因該機關已作出處分,故應依法作成訴願無理由駁回之實體決定
A正確答案
提起怠為處分訴願後,機關始作成否准處分,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以符訴訟經濟。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提起怠為處分訴願後,原處分機關始作成否准處分,為符訴訟經濟,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提起怠為處分訴願後,機關始作成否准處分,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以符訴訟經濟。
秒解:訴願提起後機關才補作處分,標的自動轉換為「新處分」,訴願機關直接續行審理,不用重來或補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提起怠為處分訴願後,原處分機關始作成否准處分,為符訴訟經濟,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B✕ 陷阱
實務上為保障人民權益及訴訟經濟,不須命訴願人確認或變更訴願請求,直接轉換標的續行審理即可,無須定期間命確答。
C✕
甲提起訴願時完全合法,不因機關事後補作處分而變成不合法定要件,故不適用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決定。
D✕
機關雖已作出否准處分,但該處分是否合法妥適仍須實質審查,不能僅因已作處分就直接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怠為處分訴願之標的轉換
| 情境 | 原處分機關行為 | 訴願機關處理方式 |
|---|
| 提起訴願前 | 已作成否准處分 | 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審理 |
| 提起訴願後 | 始作成否准處分 | 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
| 提起訴願後 | 始作成核准處分 | 訴願目的已達,訴願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
考生易誤以為「怠為處分」與「否准處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訴願標的,而認為必須命訴願人變更或重新提起(選項B),或認為原訴願已無實益而不受理(選項C)。實務為訴訟經濟,允許標的自動轉換並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