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負擔,係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B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D對於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後仍須由處分機關宣告始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附終期是期限屆滿即當然失效,不必再由機關宣告;把終期誤當成廢止,是本題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附終期的行政處分,期限屆滿時即因期限到來而當然失效,不必再由原處分機關宣告;需要另為廢止的是另一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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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附終期是期限屆滿即當然失效,不必再由機關宣告;把終期誤當成廢止,是本題陷阱。
看到「附終期」就抓關鍵字:到期自然失效;看到「須宣告始失效」通常就是錯。
逐選項分析
A✕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反向題不選。負擔通常附加於授益行政處分,使相對人取得利益的同時,另外負有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例如許可營業但須維持安全設備。
B✕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反向題不選。保留廢止權,是機關在作成處分時先說明:將來若有特定情形,可能廢止該處分。重點是「先保留」,不是當場廢止。
C✕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反向題不選。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原則上得為附款;若是羈束處分,則附款空間較小,通常須有法律依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
D✓ 正確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附終期的行政處分,期限屆滿時即因期限到來而當然失效,不必再由原處分機關宣告;需要另為廢止的是另一套概念。
行政處分附款速判表
| 附款類型 | 核心意思 | 效力重點 | 考場提醒 |
|---|
| 期限:始期/終期 | 以確定會到來的時間控制效力 | 終期屆滿即失效 | 不必另宣告 |
| 條件:停止/解除 | 以不確定事實控制效力 | 條件成就才發生或消滅效力 | 重點是不確定 |
| 負擔 | 附加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 處分本身先有效 | 不履行不當然失效 |
| 保留廢止權 | 預先保留未來廢止可能 | 未來仍須依法廢止 | 保留不等於已廢止 |
考選部最愛把「終期屆滿當然失效」寫成「仍須機關宣告始失效」。終期是時間控制效力,廢止是機關另作行政行為,兩者不要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