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A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C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正確答案
D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C正確答案
陳述意見是原則,免給機會要看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舉;單純怕麻煩、怕業務負擔不是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單純「為避免業務上負擔」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例外。行政經濟不能被無限上綱,機關不能只因覺得麻煩,就剝奪人民事前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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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陳述意見是原則,免給機會要看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舉;單純怕麻煩、怕業務負擔不是例外。
看到「大量作成」「事實明白」「防潛逃限制出境」都是第103條;「避免業務負擔」太籠統,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所根據的事實若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行政機關得不再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這是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列的例外,不是本題要選的「不該當」。
B✕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時,若逐一給予陳述意見會使行政程序難以運作,法律明文承認得免給陳述意見機會。這也是第103條列舉例外。
C✓ 正確
單純「為避免業務上負擔」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例外。行政經濟不能被無限上綱,機關不能只因覺得麻煩,就剝奪人民事前陳述意見機會。
D✕
為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屬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定例外。若事前通知反而會破壞處分目的。
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原則與例外
| 規則 | 內容 | 本題選項 | 考試判斷 |
|---|
| 原則 |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前,應給陳述意見機會 | 題幹前段 | 保障程序權 |
| 例外 |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 | B | 得免給 |
| 例外 | 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A | 得免給 |
| 例外 | 避免潛逃出境而依法限制出境 | D | 得免給 |
| 非例外 | 單純避免業務負擔 | C | 本題正解 |
本題陷阱在把「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偷換成更寬的「避免業務負擔」。考選部最愛考: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是列舉例外,不能任由機關用行政效率自行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