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正確答案
B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C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A正確答案
地方制度法的「去職」只抓三類:撤職、罷免、解除職權或職務;休職只是暫停,不算去職。
為什麼答案是 A
休職雖然也是懲戒處分,但重點是「暫時停止職務」,並非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去職。題目問「不包括」,所以 A 正是應選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制度法的「去職」只抓三類:撤職、罷免、解除職權或職務;休職只是暫停,不算去職。
看到「去職」先背三字訣:撤、罷、解。休職沒有離開職位,所以本題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休職雖然也是懲戒處分,但重點是「暫時停止職務」,並非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去職。題目問「不包括」,所以 A 正是應選答案。
B✕
撤職是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明文列入的去職態樣之一,屬於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既然已被列入,就不是本題要找的「不包括」。
C✕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被罷免,也是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明文列入的去職。罷免的效果是使民選公職人員退出職位,所以屬於去職範圍。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列舉的去職類型。考選部常考「解除職權或職務」與「停止職務」的差別。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去職的三種態樣
| 類型 | 法源表述 | 是否去職 | 考場判斷 |
|---|
| 撤職 | 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懲戒處分 | 是 | 已離開職位 |
| 罷免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被罷免 | 是 | 民意使其退場 |
| 解除職權或職務 | 依地方制度法被解除職權或職務 | 是 | 法定原因使其退場 |
| 休職 | 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懲戒處分 | 否 | 暫停而非去職 |
本題陷阱在於把「休職」和「撤職」都包裝成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考生容易看到同一部法律就誤選。真正要看的是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有沒有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