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但行政罰法第42條列有例外,多次違規不是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行政法上義務,可能影響是否從重處罰或是否符合特別法加重規定,但它不是行政罰法第42條所列「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但行政罰法第42條列有例外,多次違規不是例外。
看到「非屬法定要件」先背行政罰法第42條:已給機會、急迫害公益、期間限制都可例外;多次違規不行。
逐選項分析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代表程序保障已經給過一次,行政機關無須在裁處行政罰前重複給予。因此屬於法定得不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要件。
B✕
若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會顯然違背公益,例如拖延將使危害擴大,行政機關得先行裁處。這正是行政罰法第42條列出的例外要件之一。
C✕
若受法定期間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導致機關無法遵守時效或法定期限,法律允許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這也是行政罰法第42條明定的例外。
D✓ 正確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行政法上義務,可能影響是否從重處罰或是否符合特別法加重規定,但它不是行政罰法第42條所列「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
行政罰裁處前得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常考例外
| 類型 | 是否屬例外 | 考試關鍵字 | 本題選項 |
|---|
| 已依程序給予陳述意見 | 是 | 已給過,不必重複 | A |
| 情況急迫且給機會有害公益 | 是 | 急迫、公益受害 | B |
| 受法定期間限制 | 是 | 期限、時效、無法遵行 | C |
| 多次違反相同義務 | 否 | 可能影響處罰輕重,不是程序例外 | D |
D 看起來很像行政機關可以快速處罰的情況,但題目問的是「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多次違規只可能影響裁量或加重,不等於可以省略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