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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8單選題

甲以其所有之A地與B屋供丙設定第一次序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甲之債權後,甲、乙約定由乙為B屋進行重大修繕,經乙修繕完成後之成果,使修繕前僅價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B屋價值增加至700萬元。乙於完成工作之同時,並即請求甲為抵押權之登記,以擔保乙對B屋施加工作之250萬元報酬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甲同時登記對B屋及B屋座落之A地之抵押權
B乙之抵押權登記時間後於丙之普通抵押權,就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丙對甲之債權優先於乙對甲之報酬債權受償
C乙之抵押權擔保其得優先受償金額之上限為200萬元正確答案
D即使甲、乙間之承攬契約已經公證,仍須由甲乙共同申請登記抵押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僅及於承攬標的物,優先受償以「工作增加價值」為限,本題為 200 萬。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 513 條承攬人抵押權擔保範圍以「工作所增加之價值」為限:700 萬 - 500 萬 = 200 萬,縱報酬 250 萬,優先受償上限仍為 200 萬。

考點:抵押權標的範圍考點:承攬人優先效力考點:增值額上限考點:公證單獨申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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