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租一間店面,作為早餐店營業用,雙方約定租金按月支付。甲因財務困難而未支付民國(下同)106年1月份及同年3月份之租金。乙於106年5月以後,得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逕行解除契約
B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支付租金,甲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乙得撤銷契約
C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支付租金,甲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乙得終止契約正確答案
D乙不得主張上述之任何權利,因為甲非連續未付租金
答案與詳解
甲欠1月、3月共2個月租金,已達房屋租金2個月總額。依民法第440條,乙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甲逾期未付,乙始得終止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