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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19單選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均相同,於裁判分割時,法院採取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方式,將土地分為A1、A2、A3、A4四塊土地依序由甲、乙、丙、丁四人分得,但四塊地價值不一,經鑑價後分別為新臺幣(下同)萬元、萬元、萬元、萬元,法院應如何為金錢補償之判決?

A僅需判命甲補償丁萬元
B僅需判命甲補償丁萬元
C判命甲補償丙萬元、丁萬元
D判命甲補償丙萬元及丁萬元,並判命乙補償丙萬元、丁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應按各共有人應受價值 850 萬元計算,多受者補少受者,因此答案為 (D),且截至 2026 年民法關於裁判分割與金錢補償之規定仍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甲多得 150 萬、乙多得 50 萬;丙少得 50 萬、丁少得 150 萬。選項所列補償額:甲補丙 37.5 萬及丁 112.5 萬,共 150 萬;乙補丙 12.5 萬及丁 37.5 萬,共 50 萬。則丙共受補 50 萬、丁共受補 150 萬,恰使四人最終均達 8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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