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 年第 14 題單選題
地上權乃用益物權之一。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讓與他人
B普通地上權之標的物,亦得為定著物
C在地上權所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正確答案
D普通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C正確答案
普通地上權以「土地」為標的,約定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且不因工作物滅失而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836條之2規定,地上權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保障交易安全與物權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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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地上權以「土地」為標的,約定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且不因工作物滅失而消滅。
秒解:地上權標的是「土地」非定著物;原則上可讓與;工作物滅失不影響地上權存續;約定使用方法須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838條規定,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B✕ 陷阱
依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之標的物為「他人土地」,而非土地上的定著物(建築物或工作物只是使用目的)。
C✓ 正確
依民法第836條之2規定,地上權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保障交易安全與物權公示原則。
D✕
依民法第841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此為地上權獨立存續性之展現。
普通地上權核心考點整理
| 考點 | 法條依據 | 內容重點 |
|---|
| 讓與性 | 民法第838條 | 原則上得讓與或設定抵押權 |
| 標的物 | 民法第832條 | 他人土地之上下(非定著物) |
| 使用方法 | 民法第836條之2 | 約定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 存續性 | 民法第841條 | 不因工作物或竹木滅失而消滅 |
考生極易將地上權的「目的」(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誤認為「標的物」。請牢記:地上權的標的物是「土地」,建築物只是使用土地的目的,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