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某日,丙戊口角,戊持刀殺丙致丙於死而受刑之宣告。甲雖傷心,但也原諒戊。不久甲死亡,甲之遺產繼承人,何者正確?
A乙、丙、丁
B乙、丁、戊、己
C乙、丁
D乙、丁、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丙先於甲死亡由戊己代位繼承,但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丙屬絕對喪失繼承權,不因甲原諒而回復,故僅乙、丁、己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乙為配偶當然繼承;丁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丙先死亡由戊己代位,但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絕對失權,故僅己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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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丙先於甲死亡由戊己代位繼承,但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丙屬絕對喪失繼承權,不因甲原諒而回復,故僅乙、丁、己繼承。
看到『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絕對失權,被害人或其他人原諒都沒用!代位繼承時該子女失權,由其他孫輩繼承。
逐選項分析
A✕
丙已先於甲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順序,丙無繼承能力,不能列為繼承人。且忽略了代位繼承制度。
B✕ 陷阱
陷阱選項!誤以為甲原諒戊就能回復繼承權。但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丙屬『絕對喪失繼承權』,非被害人甲所能宥恕,戊仍不得代位繼承。
C✕ 陷阱
忽略了代位繼承。丙雖先死亡,但其子女戊、己可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己未失權仍可代位,不能只列乙、丁。
D✓ 正確
正解!乙為配偶當然繼承;丁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丙先死亡由戊己代位,但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絕對失權,故僅己代位繼承。
繼承權喪失事由(民法第1145條)
| 類型 | 事由 | 是否可宥恕回復 | 本題適用 |
|---|
| 絕對失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受刑宣告) | 不可回復 | 戊殺丙→絕對失權 |
| 相對失權 | 詐欺脅迫使立/變更/撤回遺囑 | 被害人宥恕即回復 | 本題無 |
| 相對失權 | 偽造變造隱匿遺囑 | 被害人宥恕即回復 | 本題無 |
| 相對失權 |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 | 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才失權 | 本題無 |
最大陷阱是『甲原諒戊』的誤導。考生容易以為被繼承人原諒就能回復繼承權,但民法第1145條第1款『故意致死受刑宣告』屬絕對失權,不在第2項宥恕範圍內。且戊是殺丙(非殺甲),甲的原諒更無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