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死亡時留有價值800萬元之房屋一棟。惟乙為不讓丙、丁完全獲得償還,竟以200萬元價格將該屋賣給其好友戊,致丙、丁僅獲得各100萬元之償還。丙最多得向乙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損害賠償?
A0元
B200萬元
C300萬元
D400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繼承人乙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賤賣遺產,依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須負無限清償責任。丙原債權500萬扣除已受償100萬,剩餘400萬可全額向乙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163條,乙意圖詐害債權人處分遺產,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須以「自己的固有財產」負無限清償責任。丙總債權500萬扣除已受償100萬,剩餘400萬皆可向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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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承人乙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賤賣遺產,依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須負無限清償責任。丙原債權500萬扣除已受償100萬,剩餘400萬可全額向乙請求。
看到「為不讓債權人獲償而處分遺產」=惡意詐害=喪失限定繼承(負無限責任)。丙總債權500萬 - 已受償100萬 = 剩餘400萬,乙須拿自己的錢全賠。
逐選項分析
A✕
乙惡意處分遺產侵害債權人權益,丙當然有權向乙請求返還未受償的欠款,不可能為0元。
B✕
200萬元為純粹的數字干擾選項,可能是誘使考生用「賣出價格200萬」去胡亂扣減,無任何法律依據。
C✕ 陷阱
最大陷阱!若乙「未」喪失限定繼承,丙依債權比例(1/2)應分得遺產的400萬(800萬×1/2),扣除已拿100萬,損失為300萬。但本題乙是「惡意詐害」,已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須負無限責任,故不只賠300萬。
D✓ 正確
依民法第1163條,乙意圖詐害債權人處分遺產,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須以「自己的固有財產」負無限清償責任。丙總債權500萬扣除已受償100萬,剩餘400萬皆可向乙請求。
繼承人之清償責任比較
| 責任類型 | 適用情形 | 清償範圍 | 本題套用結果 |
|---|
| 限定繼承 (原則) | 一般法定繼承情形 |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 遺產800萬,丙丁各分400萬 |
| 喪失限定繼承 (例外) | 隱匿遺產 / 虛偽記載 / 意圖詐害債權人 | 負「無限清償責任」(須拿自己的錢賠) | 乙須對丙剩餘的400萬債權負全責 |
考生極易誤選(C)300萬!因為直覺會算「遺產800萬,丙佔一半應得400萬,扣掉已拿100萬等於損失300萬」。但請注意題目刻意強調「為不讓丙丁獲償而賣屋」,這觸發了民法第1163條的「喪失限定繼承利益」,導致乙的保護傘破裂,必須拿自己的錢出來賠滿全部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