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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23單選題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死亡時留有價值800萬元之房屋一棟。惟乙為不讓丙、丁完全獲得償還,竟以200萬元價格將該屋賣給其好友戊,致丙、丁僅獲得各100萬元之償還。丙最多得向乙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損害賠償?

A0元
B200萬元
C300萬元
D400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繼承人乙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賤賣遺產,依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須負無限清償責任。丙原債權500萬扣除已受償100萬,剩餘400萬可全額向乙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163條,乙意圖詐害債權人處分遺產,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須以「自己的固有財產」負無限清償責任。丙總債權500萬扣除已受償100萬,剩餘400萬皆可向乙請求。

考點:損害賠償責任考點:干擾選項考點:限定繼承之計算考點:喪失限定繼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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