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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925單選題

甲生前製作公證遺囑,將A地遺贈給姪子乙,然甲其後將A地贈與其母丙,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死亡時遺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A地在甲死亡時價值150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其子丁,乙得向丁為如何之請求?

A乙得請求丁交付相當於A地價值之遺產,即150萬元
B乙得請求丁交付相當於A地價值之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故為100萬元
C乙不得對丁為任何請求,因甲之遺囑已被視為撤回正確答案
D乙不得對丁為任何請求,但得主張丙係無償自不當得利善意受領人乙取得A地,故負返還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遺囑人生前處分遺贈標的物,該部分遺囑視為撤回,受遺贈人不得再主張遺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生前處分遺贈標的物者,其遺贈視為撤回。甲將A地贈與丙並移轉登記,即屬生前處分,乙對丁無任何請求權。

考點:遺贈已撤回考點:特留分陷阱考點:遺贈視為撤回考點:不當得利不成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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