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7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外國法院委託我國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何種之處理?
A同等之協助正確答案
B必要之協助
C互惠之協助
D共同之協助
A正確答案
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4條規定,外國法院委託我國協助時,須聲明將來亦當為「同等之協助」,我國始予辦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4條明文規定,委託法院所屬國須聲明將來亦當為「同等之協助」,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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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4條規定,外國法院委託我國協助時,須聲明將來亦當為「同等之協助」,我國始予辦理。
記住關鍵字「同等之協助」,國際司法互助在法條用語上強調對等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4條明文規定,委託法院所屬國須聲明將來亦當為「同等之協助」,敘述正確。
B✕
法條明文規定為「同等之協助」,並非「必要之協助」。
C✕ 陷阱
雖然概念上屬於互惠原則,但法條的精確用語為「同等之協助」,作答時須依據法條明文。
D✕
法條明文規定為「同等之協助」,並非「共同之協助」。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重點條文
| 條文 | 重點 | 關鍵字 |
|---|
| 第1條 | 委託協助民刑事件,依條約或本法 | 條約優先 |
| 第2條 | 委託事件之辦理不得牴觸我國法令 | 不違我國法 |
| 第3條 | 須以書面經外交部轉送司法院 | 外交部轉送 |
| 第4條 | 委託國應聲明將為『同等之協助』 | 同等協助 |
考生容易在「同等之協助」與「互惠之協助」之間混淆。國際法上常講互惠原則,但具體落實到我國《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的法條文字,明確使用的是「同等之協助」,考試時必須選擇法條的精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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