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7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下列何罪並非刑法規定的形式結合犯?
A強盜殺人罪
B強盜強制性交罪
C強盜放火罪
D強制性交放火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犯包含殺人、放火、強制性交等,但第226-1條強制性交結合犯僅限於殺人與重傷,不含放火。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屬於結合犯。依刑法第226條之1規定,妨害性自主罪之結合犯僅限於「故意殺人」與「使人受重傷」,並不包含「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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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犯包含殺人、放火、強制性交等,但第226-1條強制性交結合犯僅限於殺人與重傷,不含放火。
強盜結合犯範圍最廣(殺、火、交、贖、重);強制性交結合犯只有「殺、重」,沒有放火,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屬於結合犯。依刑法第332條第1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為強盜殺人結合犯。
B✕
屬於結合犯。依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者,為強盜強制性交結合犯。
C✕
屬於結合犯。依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犯強盜罪而放火者,為強盜放火結合犯。
D✓ 正確
不屬於結合犯。依刑法第226條之1規定,妨害性自主罪之結合犯僅限於「故意殺人」與「使人受重傷」,並不包含「放火」。
刑法常見結合犯範圍比較
| 基礎犯罪 | 結合之相伴犯罪 | 法條依據 |
|---|
| 強盜罪 | 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 | 刑法第332條 |
| 妨害性自主罪 | 殺人、重傷 | 刑法第226-1條 |
| 擄人勒贖罪 | 殺人、強制性交、重傷 | 刑法第348條 |
| 海盜罪 | 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 | 刑法第333條 |
考生容易將不同基礎犯罪的結合犯範圍混淆。強盜罪的結合犯範圍最廣(包含放火),但強制性交罪的結合犯範圍較窄,僅限於殺人與重傷,若發生強制性交並放火,應依數罪併罰處理,而非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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