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2 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下列何者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C正確答案
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2,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由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後,報請行政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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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兩岸事務主管機關是陸委會,陸委會隸屬行政院,最終同意權歸行政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國安會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不負責兩岸地方交流的核准,層級與權責錯置。
B✕ 陷阱
立法院是立法機關,負責法律制定與條約審議,不核准個別地方政府締結聯盟的行政決定。
C✓ 正確
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2,地方政府或地方議會與大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由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後,報請行政院同意。
D✕
監察院職司彈劾、糾舉、審計,與兩岸事務核准無關,明顯錯誤選項。
兩岸條例第33條之2 締結聯盟流程
| 主體 | 初審機關 | 會商機關 | 核准機關 |
|---|
| 地方政府/地方議會 | 內政部 | 大陸委員會 | 行政院 |
考生容易誤選「國家安全會議」,以為兩岸事務涉及國安層級就由國安會決定。實際上國安會僅是諮詢機關,兩岸政策執行與核准權在行政院,陸委會則為其下之主管機關。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