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下列何者不屬之?
A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
B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
C現(曾)在大陸地區教學、研究、經商正確答案
D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C正確答案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若曾任大陸黨政軍職務或有危害國安之虞,得不予許可。單純教學、研究、經商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單純在大陸地區從事教學、研究、經商等民間活動,並非法規所列得不予許可之情形,故本選項為題目所求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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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若曾任大陸黨政軍職務或有危害國安之虞,得不予許可。單純教學、研究、經商不在此限。
看到「教學、研究、經商」等一般民間活動,通常不會構成危害國安或涉及黨政軍職務,故不屬於不予許可之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者,為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B✕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第1款,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職務,為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C✓ 正確
單純在大陸地區從事教學、研究、經商等民間活動,並非法規所列得不予許可之情形,故本選項為題目所求之正確答案。
D✕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第1款,現(曾)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為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 類別 | 具體情形 |
|---|
| 職務類 |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
| 國安類 |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
考生可能誤以為只要在大陸地區有任何長期活動(如教學、經商)就會被限制回復身分。實際上,法規僅針對「黨政軍等政治性職務」及「危害國安之虞」者設限,一般民間交流活動不受此限。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相關題目